1、第壹種:親屬刑事處罰
根據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的不得征集服現役。
2、第二種:親屬違法犯罪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不得征集服現役。
3、第三種:親屬參加違法活動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 社會性質犯罪團夥或者進行過活動的的不得征集服現役。
4、第四種:親屬是邪教或頑固不化人員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不得征集服現役。
5、第五種:危害國家安全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不得征集服現役。
6、第六種:其它情形
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