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看,各國國內的電子商務立法有三個***同特征:
第壹,迅速。從1995年俄羅斯制定《聯邦信息法》及美國猶他州出臺《數字簽名法》至今,在短短幾年的時間裏,已有幾十個國家、組織和地區制訂了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或草案,無論是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還是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對此反應都極為迅速。尤其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更起到了先鋒與表率的作用,及時引導了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這種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罕見的。
第二,兼容。在電子商務高速發展並逐步打破國界的大趨勢下,電子商務立法中任何的閉門造車不僅是畫地為牢,更會嚴重阻礙電子商務與相關產業的發展,所以,各國在進行電子商務立法時,兼容性是首先考慮的指標之壹。而且,也正是這種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電子商務立法中先有國際條約後有國內法的奇特現象。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在其《電子簽名統壹規則指南》中就曾指出:“電子商務內在的國際性要求建立統壹的法律體系,而目前各國分別立法的現狀可能會產生阻礙其發展的危險。”
第三,法律的制訂及時有力地推動了電子商務、信息化和相關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