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常州社保基數調整

常州社保基數調整

法律分析:社保每年的可調整基數是4月份。每年2月至5月,參保單位應向辦理參保登記的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或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下壹結算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參保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應由參保職工本人簽字或公示確認。繳費人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其月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