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第十壹條規定,運動員在等級標準規定的比賽中取得滿意成績的,可以申請等級稱號。
第十二條運動員在取得成績後六個月內申請等級稱號,超過時限的不予受理。聯賽和積分賽成績以最後壹場比賽結束時間為準,排名賽以公布時間為準,其他比賽以成績時間為準。
擴展數據: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運動員不得以測試或者其他非正式身份參加比賽所取得的成績申請等級稱號。
第十四條運動員應當在取得成績後六個月內申請等級稱號,超過此期限的申請不予受理。
聯賽和積分賽成績以最後壹場比賽結束時間為準,排名以公布時間為準,其他比賽成績以成績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運動員申請等級稱號應當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
(二)成果證明,包括原始順序書、成果書、獲獎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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