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勞動合同如果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的,有法律效力。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電子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該勞動合同生效。
簽訂勞動合同的註意事項如下:
1、依法嚴格簽定勞動合同;
2、認真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防止“釣魚合同”出現;
3、預防勞動合同中出現“陷阱條款”;
4、堅持書面合同形式,杜絕“口頭君子協議”,重視“示範合同”的運用。
合同有效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壹致;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5、需要辦理批準手續的,自辦理完成批準手續後方可生效。
綜上所述,電子勞動合同壹般具備法律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訂立的合同自雙方均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並生效。且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