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提出仲裁申請,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規定:當事人壹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2、組織仲裁庭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壹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壹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3、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4、作出裁決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壹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第十二條 申請仲裁 當事人依據本規則申請仲裁時應:(壹)提交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的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寫明: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箱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2.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3.案情和爭議要點;4.申請人的仲裁請求;5.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附具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壹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同選定或者***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壹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同選定或者***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三十九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五十三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