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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原審被告):潘某,男,漢族,XX歲,現住湖南省(略)。
委托代理人:張律師,廣東瑞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原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委托人:(略)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略)
被申請人對其起訴的信用卡糾紛壹案的具體答復如下:
被申請人起訴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本金、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因信用卡透支,共計8000余元。但被申請人認為,雙方的信用卡合同尚未生效,被申請人沒有收到卡,發生了透支。具體原因如下:
1.本案信用卡合同未經被申請人簽字蓋章,合同不成立生效。
1.本案中信用卡合同的成立條件並未達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案中,信用卡合同蓋有某銀行深圳分行私人金融部印章,但實際上是以法人名義?其他組織?職能部門,不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本案中的合同不成立。
2.本案中信用卡合同生效的條件並未達到。
退壹步說,即使合同成立,也不會生效。《銀行個人雙幣信用卡收單合同》第十壹條第四項約定:本合同自甲方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乙方和丙方簽字或加蓋公章後生效..?當時的甲方是哪個?某銀行深圳分行?但本案的合同不僅沒有分公司的印章,也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簽字。因此,從壹份銀行格式合同的內容來看,分行的簽字蓋章是合同的生效條件之壹。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因此,即使被申請人對該條款有任何偏頗的解釋,法院也不應予以認可。
3.本案中的信用卡合同即使生效也是無效的。
在這壹點上很多法律都有類似的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擔保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越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根據其過錯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沒有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關於被申請人的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仍通過無效合同取得信用卡的銀行資金,最多是不當得利,與被申請人起訴的合同責任不同,不應通過本次訴訟予以支持。
4.本案信用卡合同因合同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而不存在,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相關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