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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古埃及法的特點:

1、典型的神權法?

埃及君主政體在歷史舞臺上出現以來,壹直與君主政體密切相關。它把前朝統治者稱為“赫洛斯追隨者的靈魂”和“赫洛斯追隨者”。這些術語經常被埃及學者用作第壹王朝國王。這些記錄表明埃及君主政體起源於神權政治。

2、濃厚的專制色彩?

壹般說來,古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隸制集權的君主政體,其相應的法律也體現出強烈的專制色彩。

法老作為古埃及的,專制主義統治的君主,具有法律、行政和財政等方面的無限權力,實行以個人意誌為轉移的,金字塔的建築足以象征專制主義統治的絕對權力。

3、發達的財產與契約法律?

隨著埃及古代奴隸制經濟的繁榮,各種契約形式應運而生,廣泛適用於土地買賣、借貸、租賃、合夥等經濟活動。

4、分工明確

法老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財政、公***工程、軍事、宗教方面的壹切權力。

法老之下設有各種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員是宰相,是整個官僚機構的全權首長,輔佐法老每天處理全國政務。並且主管王室農莊、司法、國家檔案、稅收、監督公***工程的興建,是法老敕令的解釋人。

擴展資料:

土地制度

法老作為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常常以分封或俸祿的方式把土地分配給寺廟、貴族和官吏。古埃及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主要有四種:

(1)王室土地,歸王室直接支配,構成王室農莊,使用奴隸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從事勞動。

(2)神廟的土地,主要來自法老的贈與。

(3)貴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

(4)農民占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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