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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工資表會不會犯法

會。

做假工資表屬於違法行為,至於責任問題,要根據違法人利用假工資表的目的以及後果,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或刑事責任。

壹般情況下,員工泄露工資表是不犯法的,但是依據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了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偽造工資表要受到怎樣的處罰,具體得看偽造工資表的目的和後果。如果是為了套取現金則構成了詐騙罪。如果是為了逃稅,則構成了偷稅。如果只是單純的偽造的話構成偽造證據罪,就是指故意制造虛假的證據材料的行為;包括模仿真實證據而制造假證據,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證據,以及對真實證據加以變更改造,使其失卻或減弱證明作用的情形。

用人單位的失信表現形式主要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聘用協議”“承包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等,虛構民事關系或多單位混同用工,故意掩蓋真實用工關系。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合同;用人單位編造虛假工資表或編造虛假考勤記錄,隱瞞勞動者實際執行的工時制度以及加班情況等。

勞動者失信的表現形式則集中在偽造學歷證書、虛構從業經歷、編造虛假身份、美化業績、向用人單位提交虛假病假條;違背入職時的服務期承諾等。

接下來,法院將加強對失信當事人的批評教育,積極通過公開庭審、庭審直播、媒體宣傳等方式對此類案件進行廣泛報道。

在法律文書中強化對失信現象的描述,明確當事人的失信內容,及時將法律文書進行網上公開,發揮文書網上公開的監督和警示作用。

積極主動與工商部門、勞動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稽核部門、稅務部門建立工作聯系,通過司法建議函等方式向相關執法部門提供違法線索,協助其他部門加強執法監督,形成打擊勞動領域失信現象的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