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物品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對暫扣物品應當進行現場清點,制作《暫扣物品告知書》,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並將其中壹聯交當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亂設攤行為、聯合執法等行動中確實難以現場清點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暫扣物品依據不同的當事人分別裝袋封口,在封條上寫明暫扣地點、時間,由當事人在封條上簽名確認。同時告知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清點,制作《暫扣物品告知書》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可由旁人見證簽名或攝像取證。
當事人脫離現場的,執法人員應當將其遺留物品裝袋封口,在封條上寫明暫扣地點、時間,並由執法人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