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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崗位調整為由強制員工離職怎麽辦?

公司想調崗,工人不同意。因為公司單方面變更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員工可以繼續在該崗位工作而不被調動。如果員工被強行辭退,員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者可能會要求:

1,繼續在本單位原崗位工作。

2.勞動者可以辭退,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齡每年補償其兩個月的工資。

如果公司強迫員工辭職,如果員工沒有過錯,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員工可以拒絕,並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如果員工因此被迫辭職,可以要求公司雙倍賠償。第壹,可以繼續要求留在這個公司;其次,要求離開,但要求賠償;如果單位直接辭退,勞動者可以主張的賠償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

面對用人單位有意的工作調動,員工壹定不能因為對崗位不滿意而主動辭職,這是符合用人單位意願的。遇有強制調離崗位或被用人單位強制勞動的,在掌握依據後,可以強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雇主在沒有經過正式的書面崗位調動審查程序的情況下將員工從壹個職位調動到另壹個職位也是非法的。在崗位調整和審核過程中,必須有員工和領導的簽字。沒有這樣的簽名是違法的。調動時,必須有相應調動的書面通知,通知必須註明調動的崗位和相應的工資。

法律依據:《民法》第82條明確規定,工作地點差價調整程序只有在勞資雙方協商後才能實施和使用。因此,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並與員工達成工作調動的協議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