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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簽名要求

壹是簽合同時,應核對雙方身份證證件,確保簽字為真實姓名及身份真實。有人除了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還有多個供他人稱呼的名字,比如別名、曾用名等,從法律角度考慮,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發爭議的可能,需進壹步證明名字與行為人等同;二是簽合同應當盡量要求正楷、書寫清晰、工整。清晰可識別的簽名是法律的必備要素。三是簽合同的筆需要準備正常書寫用筆,避免會存在簽字後字跡褪去的功能筆。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