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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只寫個名字有用不

擔保人在借條上的簽名行為屬於對擔保行為的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明確擔保方式的,需要承擔壹般保證責任。

1、如果擔保以個人名義進行擔保,那麽只有壹人簽字,不影響合同效力,是有效的。

2、如果擔保是以兩個人的名義進行擔保,而壹方簽字,另壹方不知情的話,簽字是無效的。

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屬於重大誤解,可以依法起訴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借條擔保人這樣寫才有效:

1、如果借據中規定的貸款真實合法,擔保人自願對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則有效,建議明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方式和範圍,如說明連帶責任擔保人,確保貸款本息的償還,留下擔保人的身份信息,最好留下身份證復印件並簽字蓋章;

2、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為連帶擔保人,只要借據上寫著擔保人是誰,如果不寫別的,法院就必須判決承擔連帶責任,最好明確具體的擔保期,如果沒有約定,則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中包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視為約定不明確,推定為2年。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擔保人只寫個名字有用不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擔保人在借條上只簽名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其未在借條中明確保證的方式,則屬於壹般保證,在債務人財產經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前,擔保人是可以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