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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買房需要刻個人姓名章

1、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以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應當形成合同。

2、簽訂合同的壹方必須在單位上蓋章。壹般來說,個別公民應親自簽署合同或按手印。因為在我國,除了單位公章的公安紀錄和法人的私人印章外,個人公民的印章基本上沒有備案。它是任意的,既不標準也不容易偽造。

3、“合同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蓋章。”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上留下指紋,人民法院應當確認他們具有與簽名或印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4、因此,沒有必要使用個人印章簽署商品房購買合同和公積金和商業信貸的貸款合同。借款人只需要親自簽名並附上他的右手食指(通常是食指和拇指,取決於收集機構的先前要求)的指紋。

每個人的簽名風格都不統壹,大小相同,而且註冊部門的管理員,不能總是清楚地知道這是妳的簽名,或者妳真正的簽名,他們不能總是做筆記來識別,而且簽名不是全部 壹次簽名,所以在某種意義上使用個人徽章。 說到,註冊部門可以免除責任。

註意:

1、密封件比簽名更加防偽:密封件是唯壹的密封件,世界上沒有兩個相同的密封件;

2、印章是世界範圍的(即使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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