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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和業委會之間的交接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1。商品房交接手續應在開發商通知的時間內辦理。

商品房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的,開發商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在合同確定的交付日期前辦理交接手續。如果開發商的通知已明確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時間、地點和應攜帶的文件,且開發商的通知所確定的交房日期已給予買受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和便利,則買受人應當按時辦理交接手續。買受人拒絕收房或未如期辦理交房手續的,須承擔逾期交房,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房日起轉移給買受人。

二、辦理交接時,應要求發包人出示相關證件。

已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和房屋測繪成果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商品房已經消滅,並符合甲方承諾的其他條件的,甲方還應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俗稱“兩本”)。買受人在交付商品房時,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合同約定的證明文件。開發商拒絕出示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該商品房,並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約定承擔延期交付的責任。

3.臨近交房日期的,應及時書面督促開發商交房。

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逾期交房,買受人主張解除購房合同必須先催告,如果開發商催告三個月後仍未交房,可以退房。因此,壹旦開發商在辦理交接時拒絕出示相應的證明文件,買受人應及時書面督促開發商交房。方法是:寫書面催款信寄給開發商簽字(註意要求對方蓋章)或快遞給對方,在郵寄單據上標註催款通知書,註意保留回執以備查詢。

如果開發商在收到“催款函”三個月後仍不能交房,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可以要求退還購房款,同時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4.在相關房屋手續辦妥之前,不要急著收房。

有些購房者,在辦理交接時,明知開發商沒有相應的證明文件,仍因急於裝修入住而驗收房屋,在法律上視為交房。之後,如果開發商長期不出示相應的證明文件,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辦理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名稱;

(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見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表不能簽名或蓋章的,由其本人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