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安部沒有對刻章程序作出統壹規定,各地對刻章程序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刻章種類的不同,程序也不同。刻制國有、集體企業的財務章、合同章、業務專用章和銀行轉賬章、現金收付章,需要憑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經公安機關審核後,出具刻章通知書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廠或刻章店刻章。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1.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印有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對外出版機構名稱,從左至右,由國務院制作。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從左至右依次印有中央政府公布的國徽名稱和國徽外國公布機關名稱(圖二),由國務院頒發。
4.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直徑4.5厘米,刊中央國徽,國徽對外出版機關名稱從左至右傳閱(圖3),由國務院簽發。
五、國務院直屬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為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為4.5厘米。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印章在中央刊國徽,無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印章在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對外刊單位名稱從左至右循環(圖4),由國務院頒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構名稱,從左至右(圖5),由國務院制發。
7.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印章,直徑4.5厘米,自左向右循環(圖6),由國務院頒發。
8.國務院各部委外事司(局)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政府公布的國徽和國徽外國公布機關名稱,自左向右循環(圖7),由國務院頒發。
國務院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機構,法定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國家”的印章,直徑為4.2厘米。中央政府出版的國徽名稱和國徽外國出版單位名稱自左而右傳閱,由國務院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