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標車,是新車定型時排放水平低於國Ⅰ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Ⅲ排放標準的柴油車的統稱。通常是尾氣排放汙染量大、濃度高、排放穩定性差的車輛。按排放限值比較,壹輛黃標車的排放量分別相當於5輛國Ⅰ、7輛國Ⅱ、14輛國Ⅲ、20多輛國Ⅳ汽油車。這類在用車經環保定期檢驗,達到相關在用車排放標準的,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可以上路行駛。黃標車由於單車排放高,應優先管控和淘汰。
主要有以下七類,均認定為黃標車
1、2000年7月1日前登記註冊,燃料種類為汽油或燃氣的微/小型載客汽車和微型貨車;
2、2001年10月1日前登記註冊,燃料種類為汽油或燃氣的輕型貨車;
3、2003年7月1日前登記註冊,燃料種類為汽油的中重型載貨汽車(包含半掛牽引車)和中大型載客汽車;
4、2001年9月1日前登記註冊,燃料種類為燃氣的中重型載貨汽車(包含半掛牽引車)和中大型載客汽車;
5、2008年7月1日前登記註冊,燃料種類為柴油的微小型載客汽車;
6、2009年7月1日前登記註冊,燃料種類為柴油的微輕型載貨汽車;
7、2008年7月1日前登記註冊,燃料種類為柴油的中重型載貨汽車(包含半掛牽引車)和中大型載客汽車。
附標準:我國於2001年實施的《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等效於歐Ⅰ標準,2007年實施的《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Ⅲ)》等效於歐Ⅲ標準。因此,國Ⅰ的排放標準是:壹氧化碳不得超過3.16克/公裏;碳氫化合物不得超過1.13克/公裏;其中柴油車的顆粒物標準不得超過0.18克/公裏;耐久性要求為5萬公裏。國Ⅲ的排放標準是:碳氫化合物不得超過0.66%,壹氧化碳不得超過2.1%,微粒不得超過0.1%,氮氧合物不得超過5%。
黃標車認定程序
為落實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環辦[2009]104號《關於落實汽車以舊換新政策,鼓勵黃標車提前報廢的通知》和《市汽車以舊換新工作實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根據環境保護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的要求並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黃標車”認定的過渡辦法。
由市環保局牽頭成立“黃標車”認定辦公室,進行登記和認定工作。“黃標車“的認定由車主提出申請,定期在汽車年檢線上進行檢測。其主要程序為:
1、車主持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到“黃標車”認定辦公室提出申請。
2、“黃標車”認定辦公室根據車主的申請,根據集中、統壹的原則,安排汽車檢測的具體時間和地點並告知申請“黃標車”認定的車主。
3、申請“黃標車”認定的車主根據“黃標車”認定辦公室規定的檢測時間到定點的年檢線上進行檢測,檢測只收取尾氣檢測費用,檢測線人員不得以任何原因拒檢。
4、檢測人員以汽車年檢線的尾氣檢測設備對申請“黃標車”認定的汽車進行檢測,做好登記工作,並在機動車排汙檢測證上記錄相關的檢測數據並簽名。
5、車主持行駛證、機動車排汙檢測證及“申請表”到“黃標車”認定辦公室進行查詢認定。“黃標車”認定辦公室工作人員依據《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所確定的判定方法進行認定。
6、“黃標車”認定辦公室工作人員將認定結果標註在 “申請表”的相應位置,並加蓋環保部門審核意見專用章。
7、“黃標車”認定辦公室工作人員對認定車輛進行登記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