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案由
被執行人(單位)
住址
法定代表人、性別、年齡、職務
執行時間
執行地點
被邀參加人:單位或住址
被邀參加人:單位或住址
執行人、記錄人
執行項目
執行記錄
被執行單位代表或被執行人簽名:
執行人簽名: 被邀參加人簽名:
《執 行 筆 錄》
《執 行 筆 錄》是依法執行《強制拆除(清除)決定時,在執行現場對執行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
制作《執 行 筆 錄》註意事項
1、案由:應表述為違法人違法行為適用案由案
2、被執行人(單位):被執行人是單位的應填寫單位全稱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
3、執行時間、執行地點:應準確填寫。
4、有被邀參加人的:填寫其姓名和工作單位全稱。
5、執行人應填寫負責執行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的姓名,記錄人同樣應為執法人員,可以是執行人之壹。
6、執行項目:簡單明了地填寫具體執行項目內容,如“拆除違法建設某某(建築面積多少平方米)“
7、執行記錄:是〈執行筆錄〉的主要部分,必須按照執行過程,記錄現場情況和有關的處理情況。重點是點驗執行標的,對執行現場物品列清單進行登記後,將其交被執行人簽收。被執行人拒簽或不在現場的,由被邀參加人簽字證明,將物品留在現場或帶回後通知被執行人到指定地點領取。對執行現場進行拍照的,將現場照片附後。筆錄結尾部分如有空白,應頂格寫明“以下部分空白”。
8、筆錄制作完畢由執行人簽名,並交由被執行人閱讀。被執行人無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並由被執行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在筆錄結尾部分寫上“記錄屬實”等字樣。筆錄中若有漏記或錯記,應允許被執行人補充或更正,並讓其在補充或更正處簽名或摁上指印。
9、被執行人拒絕簽名的,執行人應在筆錄中說明。有被邀參加人的,由被邀參加人同時在被執行人簽名欄內說明情況並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