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起訴,又稱為集體訴訟。是指,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壹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
當事人壹方人數眾多的***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作為當事人,起訴書當然是需要簽名的。
集體訴訟的威力在於,只要有壹個人發起訴訟,其他所有相同利益受損者會壹呼百應,最終導致的賠償數量會非常驚人。
集體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除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才對其有效以外,原則上對當事人全體有效。
擴展資料:
在中國,所謂的集體訴訟就是代表人訴訟。在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中,沒有規定這個制度。
1985年發生了“安嶽種子案”,安嶽縣1569戶稻種經營戶訴縣種子公司水稻制種合同案,安嶽縣法院借鑒國外集體訴訟案件的經驗,只由田安邦等三個人作為訴訟代表人進行訴訟,結果1569戶農民勝訴,獲得賠償。
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試行,極大地節省了訴訟當事人的成本,節省了國家的訴訟資源,方便群眾,方便審判,充分地顯示了它的進步性和生命力。
進而導致在1991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明確規定了兩種代表人訴訟制度,壹種是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壹種是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這個制度的設立,既有立法的借鑒,又有自己的司法實踐經驗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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