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已經簽訂的空白合同,並核實內容。如果單位拒絕,妳要盡快收集證據,然後向勞動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維權。所謂空白合同,就是沒有事先填寫法律規定的必要條款,而是要求勞動者簽名。而有了空白合同這種違法行為,勞動合同不交給勞動者也是必然的。因為空白勞動合同壹旦交給勞動者,之後要填寫的內容勢必會引起爭議。空白勞動合同不交給勞動者,非法企業的目的就是想怎麽填就怎麽填空白勞動合同,以後做對企業有利的事情。所以和企業簽訂空白勞動合同,某種程度上就是把自己的合法權益交給企業,任其宰割。理論上,毫無疑問,空白勞動合同是不能填寫的。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員工不簽,企業可能會借機以不簽勞動合同為由辭退員工。對此,勞動者要有心理準備。當然,工人真的很怕失業。即使被迫簽空白合同,也要及時索要。企業不給,就證明企業以後肯定會做出對工人不利的事情。與其以後被侵權無法維持,不如趁早離開這個違法企業。如果企業提供員工簽名的空白合同,需要填寫的內容與承諾給員工或員工實際拿到的有出入。比如員工實際拿到的月薪是3000多元,但是勞動合同上填的是最低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必須立即與企業協商,要求企業更完整。如果企業不改,員工必須盡快起訴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八十壹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