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人員赴臺采訪管理辦法
第壹條根據《臺灣地區與Mainland China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之壹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條內政部出入境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中國大陸人員申請來臺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進行面談。
如果申請人在臺灣省有配偶或親屬;必要時,還應會見其在臺灣省的配偶或親屬。
第四條出入境管理部門和出入境國家在受理中國大陸人員申請進入臺灣省團聚、居留或者定居的案件時,應當在受理申請後壹個月內,對申請人的配偶或者在臺灣省的親屬進行家庭、身體、精神、經濟等方面的訪問,作為審查申請的依據。
申請人在臺灣省的配偶或親屬在臺灣省的,出入境國(境)務部門在認為必要時,應書面通知其在臺灣省的配偶或親屬接受面談。
第五條出入境國家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時,可以與申請人面談,也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如果申請人在海外地區,他/她應前往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辦事處。
外交部授權的壹個機構采訪了他。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的,向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
采訪了該組織或受委托的民間社會。
三、申請人在中國大陸時,向本條例第四條第壹款所指定的機構或按照
第二款規定,受委托的非政府組織應在中國大陸的分支機構進行采訪。
四、臺灣省地區的申請人,可以到入出境國家和指定的地點進行面談。
申請人不能按照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規定出國采訪的,必須先簽發入境許可;入境時,他們將在機場和港口的出入境國家和移民部門的指定地點接受面試。其在臺灣省的配偶或親屬應到場配合采訪。
第六條申請人及其在臺灣省的配偶或親屬在面試時應準備以下文件:
1.面簽(面試)談話通知。但是,如果申請人在接受申請時或在邊境接受面談,
免費的。
2.身份證件。
第三,其他證明資料。
第七條如果被采訪人是聾啞人或語言障礙者,出入境國家和移民部門可使用翻譯或用語言提問,並要求書面陳述。
第八條申請人在接受面試前,可以書面申請面試助理,經出入境國家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同意,當場協助面試。
面試助理的資格限於申請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但是,如果配偶應該接受面試,他/她可以不擔任該職務。
如果申請人未能立即對面試助理的陳述提出異議,則視為其本人所為。
面試過程中,如果發現面試助理妨礙面試,出入境國家和移民部門可以禁止其陳述,並責令其離開。
第九條申請人及其配偶或者臺灣省內親屬按照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接受面簽(面談)後,出入境國(境)務部門認為案情復雜,不能立即認定的,經查驗後可以同意申請人先行入境,並書面通知其在壹個月內參加與臺灣省內配偶或者親屬的第二次面簽(面談)。
第十條當有多名受訪者時,應隔離進行;未被面試者不得到場。
進行面試時,面試人員應當場做好面試記錄,並全程記錄;如果有必要,妳必須記錄整個過程。
訪談記錄應記錄以下內容:
1.受訪者姓名、國籍、住址或來臺地址。
2.受訪者的詢問和陳述。
3.面試的日期和地點。
訪談記錄應當由訪談者或者翻譯人員當場宣讀,或者由被訪談者宣讀,並由被訪談者本人簽名。
面談記錄、錄音錄像由出入境國出入境管理部門整理,與申請材料、證明文件、第四條第壹款中的訪問結果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壹起制成專卷,進行歸檔、保存和管理。在國(境)外制作的面談記錄壹式兩份,壹份由面談機關(機構)保存,另壹份附在申請表後,轉送出國和出入境部門。
第十壹條面試人員應當著裝得體,態度誠懇,不得使用暴力、脅迫、利誘、欺詐、疲勞詢問等不正當手段。
進行采訪時,受訪者可以在他同意的情況下在晚上進行。22點關門。但運輸經營者在預定時間內到達且不超過22: 00的,出入境國家和出入境部門仍應進行約談。
需要在機場或港口面試的,因故不能在晚上面試,移民局會安排住宿,等待第二天面試。
當承運人在機場或港口接需要面試的人時已超過22點,移民局會通知承運人安排住宿,承運人會照顧好他,等待第二天的面試。
在住宿地等待面試時,前兩款中的住宿和看護費用由被面試者本人承擔。
第十二條面試人員由出入境國家和出入境管理部門聘任,原則為兩人壹組,其中壹人在四級以上聘任。但指定推薦6級以上的,可只由壹人實施。
被談話人發現有涉嫌犯罪情形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13條前條第十條至第十條面談記錄之制作、保存及執行辦法,於臺灣省內配偶或親屬面談準用之。
第十四條中國大陸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申請不予受理;已經許可的,應當撤銷或者廢止許可:
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面試不合格的。
二、申請人根據親屬關系對不存在同居事實或存在重大缺陷的陳述。
3.面試時發現有交叉認證的嫌疑,不聽制止。
第四,沒有肯定的證據承認他的婚姻是真實的。
五、經查,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第十五條中國大陸人員抵達機場、港口或者入境時,經通知面談後,撤銷或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通行證。
第十六條具有臺灣省人民配偶身份的中國大陸人士因其他原因進入臺灣省,比照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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