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四條初步核查結束後,核查組應當寫出初步核查報告,報告應當列明被核查人的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處理依據和初步核查結果、存在的疑點和處理建議,並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字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結案、談話提醒、暫予監外調查或者移交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
初核報告應提交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應報告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
2、第二十五條經初步核實,確有嚴重違紀行為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立案審查。
凡申請批準立案的,應已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證據,具備審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