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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法律分析: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而壹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方式主張買賣合同的存在。,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相關證據,認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對賬確認書、債權確認書等信函、憑證未記載債權人姓名,買賣合同壹方當事人證明買賣合同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足以推翻該買賣合同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委托書、預約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的。,且約定將來壹定期間內訂立買賣合同,壹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或者請求撤銷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壹方以出賣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確認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標的物為不需要通過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沒有明確約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交付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