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電子專用發票的特點
電子專用發票是指通過電子方式開具的專用發票,與紙質專用發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特點在於方便快捷、易於保存和查詢,減少了紙質發票的打印、存儲和郵寄等環節,降低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同時也方便了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二、電子章的缺失不影響使用
在電子專用發票中,電子章並非必要元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電子專用發票應當包含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和銷售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稅額等基本內容。而電子章並非這些基本內容之壹,因此沒有電子章的電子專用發票並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三、註意驗證電子專用發票的真實性
雖然電子章的缺失不影響電子專用發票的使用,但在使用過程中仍需註意驗證其真實性。可以通過查詢國家稅務總局的官方網站或相關稅務服務平臺,核對電子專用發票的基本信息是否與實際交易相符,以及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等是否唯壹有效。此外,還可以利用技術手段對電子專用發票進行防偽驗證,確保其真實可靠。
四、遵循相關法律法規
在使用電子專用發票時,企業應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發票的開具、使用和保存符合規範。同時,稅務部門也應加強對電子專用發票的監管和管理,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
電子專用發票沒有電子章是可以使用的,但在使用過程中需要註意驗證其真實性,並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電子專用發票的推廣使用有助於提高企業運營效率和降低成本,同時也方便了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十三條規定: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網絡發票,是指開票人利用計算機和網絡開具的發票,包括通過稅務機關網站開具的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絡發票核定內容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確認,予以變更。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網絡發票應登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後打印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