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對管轄權無異議的,應訴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答辯狀:正本壹份,根據原告人數提交副本壹份,由被告簽名或蓋章;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蓋章。
答辯書應當記錄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證據:正本壹份,根據原告人數復印壹份。
3.被告資格信息:如果被告是公民,應提供此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委托律師代理被申請人的,應當向代理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並註明是壹般授權還是特別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