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運行,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壹)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人民幣管理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
(八)執行清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決定的特定用途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