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的協議;合同是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合同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壹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於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合同包括:(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壹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壹切合同的必備條款。(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於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並有衡量的特定方法。(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七)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八)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九)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