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寫明改名字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3、寫明改名字的理由;
4、申請人本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變更姓名的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更名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標題,中間填寫更名申請表;
2、文字,寫下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然後寫清楚原因、目的和希望;
3、簽名,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和時間,盡量使用標準語言,避免口語化。
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決定、變更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是壹個人的身份標誌,如果對自己名字不滿意的,可以申請改名。
1、變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戶口所在地進行辦理,需要帶著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系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
2、向派出所戶籍窗口提交,然後是派出所自己經過調查審核,確認無誤後,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核。還有就是之前的名字會在戶籍頁“曾用名”壹欄中體現。
身份證變更名字申報限制條件
(壹)戶口本與身份證的名字不相壹致
(二)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證名字錯誤的;
(三)身份證名字或名字的諧音違背公***秩序、善良風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四)身份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機關認定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