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據壹般要加蓋財務章。收據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也屬於合法憑證。但是壹般情況下,收據收取的款項只能是往來款項,收據所收支款項不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等事項,只能作為收取往來款項的憑證。收款收據雖然具有壹定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不強,所以很多單位都只認發票。壹般來說,收據是由三部分組成:標題,正文,落款。每部分都有相應的要求和規定。1.標題:如果是買的專用收據,則不需要填寫標題。但是如果是臨時的手寫收據,需要在中間用大字寫上 “收據”字樣。2.正文:壹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寫清摘要,並標明錢物數量數目等情況,但是不要出現歧義。3.落款:壹般要求寫上收款企業或個人的名稱,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壹般要加蓋財務章。購買的專用收據,則有專門的填寫位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