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筆錄也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實;那些不識字的人應該讀給他聽。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按手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逐頁簽名、按手印,並在最後壹頁寫明“上述筆錄我已閱讀(或向我宣讀),與我所說的壹致”。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並向不識字的人宣讀。記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被詢問人確認記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記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和按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末尾簽名。
查詢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並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六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那些不識字的人應該讀給他聽。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按手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逐頁簽名、按手印,並在最後壹頁寫明“上述筆錄我已閱讀(或向我宣讀),與我所說的壹致”。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調查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訊問筆錄所列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調查人員和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