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頭。
包括標題、當事人(包括代理人和代表人)的身份、案由等。標題應註明案件性質和文件名稱,如“刑事申訴”、“民事申訴”或“行政申訴”。
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書寫時,應當按照先原告後被告的順序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如果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寫明單位全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案由應註明案名,如離婚、繼承、損害賠償等。
2、正文。
包括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應寫明請求法院解決民事、刑事或行政權益糾紛的具體事項,如要求與被告離婚、賠償損失、履行合同等。
事實和理由首先要陳述侵權或犯罪的事實和雙方爭執的具體內容,明確陳述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手段、情節經過、造成的後果和危害、各自的責任、實質性區別。
然後,要根據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因。具體的寫法可以分為兩部分:先寫事實,再寫原因。也可以分兩部分,看情況而定。
3.尾巴。
在正文下方單獨寫壹行註明送達機關,然後在右下方簽名或蓋章,註明具體年、月、日。如果是律師或其他人,要寫明作者的姓名和工作單位。
4.附加項目
起訴書副本的分數,應當寫明證據的種類、名稱和數量,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擴展數據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其中,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主要是指:
(1)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
(二)最終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消除;
(四)在同壹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已經查明;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律,從證據中得出的結論是唯壹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