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必須具備的基本內容如下:
記賬憑證的名稱;記賬憑證的日期;賬憑證的編號;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摘要;經濟業務事項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記賬標記;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制證、審核、記賬、會計主管等有關人員的簽章,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記賬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匯總原始憑證,用來確定經濟業務應借、應貸的會計科目和金額而填制的,作為登記賬簿直接依據的會計憑證。記賬憑證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填制單位的名稱、憑證的名稱和編號、填制憑證的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會計科目及金額、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和有關人員簽章等。
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匯總原始憑證,用來確定經濟業務應借、應貸的會計科目和金額而填制的,作為登記賬簿直接依據的會計憑證。記賬憑證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填制單位的名稱、憑證的名稱和編號、填制憑證的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會計科目及金額、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和有關人員簽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