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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關於總統選舉的規定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第3節:選舉程序

選舉人在各自州內集會,投票選舉兩人,其中至少有壹人不是選舉人本州的居民。選舉人須開列名單,寫明所有被選人和每人所得票數;在該名單上簽名作證,將封印後的名單送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參議院議長收。

參議院議長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全體議員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結數的半數,即為總統。如獲得此種過半數票的人不止壹人,且得票相等,眾議院應立即投票選舉其中壹人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該院應以同樣方式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選舉壹人為總統。

但選舉總統時,以州為單位計票,每州代表有壹票表決權;2/3的州各有壹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選出總統需要所有州的過半數票。在每種情況下,總統選出後,得選舉人票最多的人,即為副總統。但如果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相等,參議院應投票選舉其中壹人為副總統。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 第5節:參選資格

任何人正式宣誓就職總統時必須要:

1、 年滿35歲;

2、 出生時即為美國公民;

3、 在合眾國境內居住已滿14年。

之後通過的有兩條修正案對總統及副總統的就職資格進行了進壹步修正:

1、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規定副總統的人選也必須達到總統人選的所有要求;

2、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規定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擴展資料:

總統職權

總統是所有軍隊的總司令,不過,憲法第壹條中規定只有國會擁有宣戰權。總統在擁有國會授權的情況下可以對軍隊進行部署調動,但沒有權力直接宣戰。

根據歷史學家托馬斯·伍茲所說,“自朝鮮戰爭開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中總統身為軍隊統帥的表述常被理解為其有權在外交事務中采取必要的手段,或至少是可以在實際運作中未經國會同意就派出軍隊參戰。”

但從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每壹次重大的軍事行動從技術上來說都是壹次“軍事行動”或聯合國的治安行動,這些在國會看來都可以被視為是正當合法的,因為它們要麽有著各種各樣的聯合國決議案的支持,要麽則有著像東京灣決議案或是伊拉克決議案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