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官判後答疑是指當事人及其近親屬不服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在裁判文書送達後六個月內,向第壹次作出判決的法院提起上訴,申請再審或者對證據的可采性、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判決理由、訴訟程序等提出質疑和異議,由法院指定壹名法官接受面談並作出必要說明。
二是來訪法院應當及時為符合本規定第壹條情形的來訪人安排判決後問答,不得以申訴人的申訴和申請再審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範圍為由拒絕安排判決後問答。
三、宣判後答疑的法官壹般是審理案件的原審法官,原審部門的書記員負責記錄。來訪人明確拒絕原審法官接待來訪,或者原審法官因特殊原因不方便接待來訪的,由本案審判長或者原審法院院長或者院長指定的人接待來訪。立案庭接待人員協助答疑。
四、信訪接待人員對來訪進行初步審查,符合第壹條規定的,應當立即聯系審判庭相關負責人或者辦案法官安排答疑,並將相關信息錄入電腦。
五、信訪接待人員和相關法庭回答問題時,相關法庭應積極配合,立即確定法官回答問題;如果實在無法安排即時答復,接待人員會向來訪人說明情況,並留下信訪材料,告知來訪人將安排預約時間讓其回答問題。
6.預約答疑的,接待人員當日將信訪材料轉送相關法院,相關法院在收到材料後三日內確定答疑法官、日期、地點,並在負責通知來訪人的同時通知立案法院。預約答題的時限壹般不超過七天。
7.答問法官應當回答來訪人就證據的可采性、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裁判理由以及案件的訴訟和程序提出的問題;書記員應當對答題過程進行記錄。回答問題的記錄應當由來訪者簽名或者蓋章。來訪者拒絕的,應當予以註明。答問法官在接訪過程中發現異常信訪跡象的,應當及時通知立案庭、法警等相關部門。
八、回答問題後,法官認為來訪人的申訴或相關異議不合理的,應當對申訴反訪工作提出建議;認為申訴合理的,應當分析申訴原因,提出立案審查建議,提交立案庭。
九、答問法官答問完畢後,應將訪談記錄連同信訪材料壹並提交立案庭,立案庭將確認答問過程結束,並將答問材料存檔。
十、當事人來訪後再次答疑,壹般由信訪接待人員負責接待。如果涉及新的問題,原評委需要進壹步回答問題,可以聯系原評委協助面試。
十壹、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立案後被書面通知或裁定駁回,當事人繼續來訪的,由審查案件的法官負責參照上述規定回答問題。
十二、主審法官在送達裁判文書時,對當事人提出的裁判問題,應在宣判後及時做好答疑工作,並做好記錄。
十三、執行案件當事人對執行人員的走訪,由執行機構參照上述規定負責答疑。
十四、答疑法官應認真負責答疑解惑,對當事人提出的涉及案件的各類問題耐心細致合理解答,妥善化解矛盾,使當事人服從判決和申訴,對答疑工作推諉敷衍,簡單粗暴,激化矛盾,造成非正常來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各部門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納入綜合目標管理體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