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臨床輸血分級管理制度:
壹、用血科室必須嚴格掌握用血適應證和禁忌證,合理應用血液資源,避免浪費,杜絕不必要的輸血,保證臨床科學、合理、安全、有效輸血。
二、輸血適應證嚴格按照《臨床輸血技術規範》執行。成人失血量在600ml以下的原則上不輸血。
三、申請輸血量600ml (或紅細胞3U)以下的,由經治醫師提出申請,主治以上醫師簽名審核。
四、申請輸血量600ml (或紅細胞3U) 以上的,由經治醫師提出申請,副主任以上醫師簽名審核。
五、申請輸血量1000ml (或紅細胞5U) 以上的,由經治醫師提出申請,科主任或副主任核準簽名。
六臨床輸血壹次性備用2000m以上(或單例患者用RBC超過10U),需科室主任簽名或輸血科醫師會診,由輸血科主任核準簽名後報醫務科批準。急診用血後應當按照以上要求補辦手續。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用血管理,建立並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並保證落實。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醫療機構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核準。醫療機構應當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庫存動態預警機制,保障臨床用血需求和正常醫療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