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和簽名的目的是確定嫌疑人或證人的身份信息。錄音後留下通訊的目的是為了隨時與嫌疑人或證人取得聯系。
隨著偵查實踐中對口供的迷信,口供的證據效力被誇大。甚至對自白雙重性的理解也大多是理論上的。這裏可以列舉實踐中常見的口供形式,探討其證據效力。
個別口供,未經核實或者核實錯誤的,當然不具有證據效力,這是由立法決定的,無需贅述。
至於真實證言的證據效力,依法取得的證言壹經查證屬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但需要註意的是,口供的查證過程也是壹個收集其他證據,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的過程。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來檢驗供詞的真實性。作為壹種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按照邏輯規則,當妳無法證明自己的真實性時,妳就失去了對案件的獨立證明。事實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