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前準備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的限制。2.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1)異議成立的,移送普通程序審理,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2)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從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計算。二、開庭1,人民法院開庭應當調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2)勞動合同糾紛;(三)權利義務明確的交通事故、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五)合夥協議糾紛;(6)訴訟標的金額較小的糾紛。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調解是不可能或者明顯沒有必要的。經調解達成協議,經審判人員審查,雙方當事人壹致同意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的,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調解書的,應當準許。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另行進行民事調解。調解協議生效後,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將收到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通知當事人,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的本意與調解協議不壹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更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雙方當事人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簡單民事糾紛的請求,但沒有約定舉證期限,或者以簡易方式傳喚被告到庭,當事人要求在審理過程中出庭作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出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2.通過短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發出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作為辦理撤訴和缺席判決的依據。開庭前已書面或者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或者當事人均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法官不得告知當事人除申請回避權利外的其他訴訟權利義務。3.對於沒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法官應當對回避、自認、舉證責任等相關內容進行必要的說明或者解釋。,並適當提醒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引導當事人進行正常的訴訟活動。4.法庭開庭時,法官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辯護意見歸納爭議焦點,經當事人確認後,由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的,法官在聽取當事人對適用法律的辯論後,可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開庭審理的以外,應當壹次審結。書記員應當記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動。應當詳細記錄下列事項:(1)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爭議焦點的總結、證據的認定和裁判的宣布等重要事項;(2)當事人申請回避、自認、回避、和解等重大事項;(三)當事人當庭陳述的與訴訟權利直接相關的其他事項。6.庭審結束時,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對爭議的焦點和當事人的證據、質證、辯論進行簡要概括,並就是否同意調解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情況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三。判決與服務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地點和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後果,但當事人要求當庭郵寄送達的除外。上述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人民法院已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收到裁判文書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收到判決書的,以收到判決書期限屆滿之日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人民法院指定的收到判決書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計算。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當事人請求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本人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註明的收到或者退回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從郵件回執上註明的收到或者退回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缺席判決。駁回訴訟或者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本人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未到庭的當事人。2.定期宣判的案件,應當在定期宣判之日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定期宣判的次日起計算。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正常宣判之日出庭的,不影響裁判上訴期限的計算。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並已在定期宣判前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未出庭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可以簡化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2)壹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承認對方的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三)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四)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壹方當事人請求簡化裁判文書中有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5)雙方同意簡化裁判文書。
法律客觀性: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二條仲裁庭應當對開庭情況進行記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當庭申請更正。仲裁庭認為該申請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應當記錄該申請。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當記錄情況並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