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
1.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
3.補充偵查的,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其次,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屬於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