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行為在我國雖然談不上刑事犯罪,但這也是違法的行為,因此在接到群眾舉報之後,公安機關也是會依法對吸毒人員采取措施,就包括對其進行拘留。
吸毒被抓,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吸毒指采取各種方式,使用壹些具有依賴性潛力的物質,這種使用與醫療目的無關,其結果是濫用者對該物質產生依賴狀態,迫使他們無止境地追求使用,壹旦吸食成癮,將無法自拔。由此造成健康損害並帶來嚴重的社會、經濟甚至政治問題。現在有不法分子說吸冰毒不會讓身體上癮。引誘青少年走入歧途。這種觀點是絕對錯誤的。每壹個人都要有決心要堅決抵制毒品。吸毒者結局多是家破人亡或被關入戒毒所或者因大量吸食毒品自身而亡。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後,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壹般而言,吸毒不僅危害自己身體健康,還會對設為穩定及家庭和諧造成不可磨滅的惡劣影響。盡管如此,在壹些場合中,吸毒犯罪的案例仍然較多,這很值得我們警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1、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註射毒品的;
4、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