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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名有法律效力嗎

具有法律效力。簽字具有專屬性,只要能辨認出即有效的。只要簽名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並是由其本人簽名的,其簽名就有法律效力。至於簽名人是用什麽字體簽名,對簽名本身的法律效力是不會產生影響的。具有壹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可以參照姓名權、名稱權保護的規定。

隨著市場經濟和信息時代的發展,具有壹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背後往往都隱藏著巨大的商業利益,具有人身和財產的雙重價值。未經允許非法利用有影響力的知名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可能會帶來巨大的利益。因而對姓名、名稱的這些衍生概念予以保護也是尤為必要的。根據該條規定,對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在法律適用和保護上給予了與姓名權和名稱權同等的保護權。需要強調的是,第壹,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這些衍生概念必須與某壹特定的人或企業建立起穩定的對應聯系,具有壹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第二,其足以造成公眾的混淆。對於非法使用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行為認定侵權的標準,核心依據就是這種使用是否造成公眾對其背後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混淆與誤認。

侵犯姓名權是以幹涉,強迫他人改變姓名,幹涉他人使用姓名,強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姓名,盜用、假冒姓名等。所以如果有人強迫妳放棄使用或強迫妳使用某筆名、藝名、網名、也是侵權行為,筆名和網名應該不屬於知識產權,按照定義應該是姓名權

姓名權的內容:

1、改名權

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改名權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2、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壹姓名。姓名使用權是壹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壹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姓名使用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千零壹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壹千零壹十七條

具有壹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