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簽字,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自願簽訂合同;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4、簽字或蓋章表明當事人真實意願,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5、手印作為輔助確認手段,非必須程序;
6、滿足上述條件的租房合同有效。
租房合同的解除條件:
1、租賃期限屆滿,且雙方均無續租意願;
2、租賃物嚴重損壞無法修復,不適宜繼續居住;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出借或改變用途;
4、承租人連續兩期以上未按時支付租金;
5、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進行重大裝修或建設項目需要。
綜上所述,只要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簽訂內容不違法的租房合同,並通過簽字或蓋章表達真實意願,即使沒有按手印,該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手印不是合同生效的必須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