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頭:在頂框寫上受理機關名稱,妳要了解受理機關的行政職能,提交給依法有權處理的同級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
即使信訪人向最高壹級機關提出,有關機關也應當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轉送或者依法移交有權處理的機關。不要寄壹封以上的信,也不要寄到本機構管理權限之外的地方。
如果不能確定行政機關,可以張貼到信訪辦。介紹投訴人自身的自然情況,如姓名、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等。
如果是聯名信,要署名兩位上訪者的姓名、單位、詳細地址和代表人數。二、正文: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其生產生活存在困難和問題,從而獲得信訪救助。為便於行政機關證明信訪人提出的事項應當由信訪人救助,信訪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反映真實情況。
因此,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陳述,必須客觀地表達其本來面目,該怎麽寫,就怎麽寫,不能有任何藝術處理或修辭,更不能“隨意猜測”,刻意按照自己的想法去描述;說說是什麽程度,不要添油加醋,神秘化,也不要隨意編造,嚇唬人。三、結尾:寫投訴人的訴求,即要求解決什麽問題,我的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
這樣便於受理機構和受理機構與寫信人溝通。如果是聯名信,應該由每個請願者本人簽名。
只註明人數的多人聯名信,應包括兩位代表的姓名、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且必須本人簽名才是有效的簽名信。
法律依據: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應當客觀、真實地進行信訪,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