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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文檔:舟建委 2006 144號,先謝過各位大俠o(∩_∩)o...

舟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關於進壹步加強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幹規定》的通知

舟建委[2006]144號

各縣(區)建設局,市行業直管施工、監理企業,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預拌混凝土企業,委屬有關單位:

現將我委制定的《關於進壹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幹規定》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自本規定試行之日起,我委2002年印發的《關於進壹步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幹規定》(舟建委[2002]144號)將予廢止。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關於進壹步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幹規定

在舟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在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和規範,特別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同時,還應執行以下各項規定:

壹、勘察設計方面

(壹) 工程建設必須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原則

建築工程應嚴格按工程勘察規範進行地質勘察,詳細勘察探點布置和勘探孔深度應符合規範要求,必須按有關技術規定編制勘察綱要和勘察成果報告。500㎡以內且層數三層以下的建築工程方可采用觸探方式勘察,地質情況復雜的仍應采用其他勘察方法;采用坑勘的,設計人員必須到現場查看。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檢驗,應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質量監督部門***同進行,驗槽後,勘察人員應及時簽證。樁基工程應通過試樁檢驗巖土條件是否與勘察報告壹致,在試樁時,勘察人員應到場檢驗,對於人工挖孔樁和嵌巖樁,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原勘察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對持力層的(土)巖性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報告。

(二)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按規定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34號令)第十壹條規定的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國家、地方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舟山市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三)房屋建築工程優先選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體系

建築工程設計應嚴格執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01)。當房屋建築的層數為6層(含車棚層)時,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體系,為7層(含車棚層)時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體系。

(四)適當提高鋼筋混凝土構件設計標準

1、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的單向板厚度應不少於短跨的三十分之壹,雙向板厚不應小於短跨的三十五分之壹,樓板厚度除懸挑結構外不應不小於110㎜。

2、現澆板應采用雙層雙向配筋,跨度大於或等於3.6m的樓板上、下層主要受力鋼筋應選用直徑10㎜及以上的鋼筋或選用φR 8及以上冷軋帶肋鋼筋,跨度小於3.6m的樓板上下層主要受力鋼筋應選用Φ8及以上的鋼筋。鋼筋間距不應大於150㎜。

3、加大鋼筋混凝土構件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混凝土保護層厚度除滿足《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2002)的規定外,板、墻、殼構件的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20㎜其分布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10㎜;梁、柱縱向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30㎜;箍筋和構造筋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15㎜。

4、建築工程上部結構混凝土強度設計等級不應低於C25;現澆樓板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大於C30。

5、地下室墻板的水平鋼筋,在鋼筋用量不變前提下,應采用小直徑、小間距的配筋方式,鋼筋的間距不應大於150㎜.

6、摻膨脹劑的補償收縮混凝土的結構設計,必須根據不同的結構部位,采取合理的配筋和分縫,並對混凝土的限制膨脹率提出具體要求,以避免造成膨脹劑少摻或誤摻。膨脹混凝土(砂漿)應符合<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範>(GB50119-2003)有關適用及其性能的要求,並加強養護。

(五)沈管灌註樁和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薄壁管樁樁基設計型選擇

建築工程的樁基如采用沈灌註樁,樁的施工長度不宜大於25m,在具有保證樁身質量的可靠措施或成熟經驗時,可適當增長。沈管灌註樁鋼筋籠應按長度配置。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薄壁管樁(PTC樁),適用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非抗震設防地區,如用於我市工程,則需另行驗算。

(六)外墻及外墻飾面的設計

應重視外墻及外墻飾面的設計,,墻體材料應選用防滲防裂性好、容量輕的材料。外墻不宜采用混凝土多孔磚,當采用混凝土多孔磚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滲防裂技術措施。對抹灰層總厚度大於等於35㎜以及不同材料集體交接處的表面抹灰,設計單位應在施工圖上提出具體的防止抹灰層開裂的技術措施。當采用加強網片時,對混凝土多孔磚填充墻,加強網片與各基體的搭接寬度應小於200㎜,其他砌體填充墻不小於100㎜.

(七)樓面防水構造設計

屋面工程應按《屋面工程技術規範》(GB50345-2004)的規定進行防水構造設計,對檐口、泛水等重要部位應設計人員繪出大樣圖。

廁浴間和防水要求的建築地面必須按《民間建築設計通則》(GB50325-2005)和《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9-2002)的規定設置防水隔離層,設計單位應預先在施工圖中提出明確要求。

二、建築材料方面

(壹)工程用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等必須堅持“先檢驗、後使用”的原則,凡屬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規定》(建建200211號)範圍內的材料和試塊、試件必須嚴格實行見證取樣制度,杜絕不合格材料用於建設工地。經檢驗為不合格的工程現場建築材料,由項目監理單位(未實行監理的項目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會同建設、施工等單位予以清點封存,並提請工程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查處。未經檢驗合格而擅自使用的,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使用部位必須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全面的質量檢測,經檢測達不到規定的質量標準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加固或拆除重做,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建設工程中全面禁止使用未經標準化機械清洗淡化處理的海砂;混凝土工程禁止使用特細砂,宜使用中、粗砂。清洗淡化海砂必須符合《關於嚴格控制鋼筋混凝土和砌體質量的有關規定》(舟建委字1998216號)和關於加強鋼筋混凝土用砂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舟建委字1999134號)的建築用砂標準。

(三)散裝水泥必須嚴格實行“先檢驗、後供應”的原則。凡供應散裝水泥的企業必須按進貨批次向檢測機構報驗,由檢測機構實地抽樣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銷售,供應商應向使用單位出具水泥質保書和實際供貨數量證明及報驗單,使用單位憑以上證明材料向檢測機構索取檢測報告。由生產廠直接供應的散裝水泥,生產廠必須按國家標準的規定提供合格證,使用單位按出廠編號復驗檢測。

(四)凡低溫柔度指標高於-10℃或聚乙烯膜、鋁膜覆面的防水卷材嚴禁在建築工程露天環境中使用;凡外包裝或質保書不符合相關標準或屬淘汰產品的防水材料不得用於建設工程,防水材料必須在施工現場見證取樣。

(五)鋼結構工程中使用的高強度大六角頭

三、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92)及《混凝土及預制混凝土構件質量控制規程》(CECS40:92),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加強質量管理和控制,對原材料和預拌混凝土要嚴格實行質量檢驗,建立質量檢驗臺帳;對生產設備及計量、檢測設備應進行定期檢定和校核。

2、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應按《預拌混凝土》(GB14902-94)附錄A3的要求向使用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及混凝土配合比。

3、混凝土試塊應嚴格按規定制作、養護、生產試塊和施工試塊嚴格實行分離檢驗。

4、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必須按車對預拌混凝土進行現場坍落度實測,並予以記錄,對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應嚴格實行退貨並做好記錄,監理單位應實行旁站監理。

5、預拌混凝土水灰比不應大於0.55,最小水泥用量(不包括其它摻合料)不小於220 ㎏/ 。混凝土外加劑和摻合料應具有質保書,質量應符合規定,其品種、摻量及與水泥的相容性應經試驗確定(現場拌制混凝土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6、澆灌樓板的預拌混凝土應采用矽酸鹽水泥或普通矽酸鹽水泥拌制,粉煤灰摻量不得超過水泥用量的15%,礦粉摻量不得超過水泥用量的20%,當有條件時,可在混凝土中鍵入纖維等抗裂材料,其配合比應經試驗確定。

7、預拌混凝土施工試塊經檢測不合格時,由檢測機構對實物質量進行檢測,檢測方法優先選用鉆芯法。實物質量經檢測為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檢測費用;若檢測不合格的,由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承擔質量責任及檢測費用。

四、施工質量控制

(壹)加強樁基質量管理

1、對打樁機械按省建設廳建科發[2002]12號文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擅自改裝或技術性能差的打樁機投入樁基施工。

2、凡用於建設工程的預應力管樁,其技術性能和質量標準必須符合《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管樁》(GB13476-1999)和浙江省標準圖集《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管樁》(99浙G22)的規定。

3、沈管振動灌註樁和設計單位豎向承載力小於等於100T的其它類型灌註樁在樁基工程結束後應進行跑樁,跑樁應在監理單位旁站監理下進行並做好跑樁記錄;跑樁加荷不應小於1.5倍設計承載力標準值,滿載持續時間不少於5分鐘;跑樁應在樁身混凝土齡期達到20天以上且實際混凝土強度不低於75%設計強度等級時才能實施。跑樁作為壹項施工措施,不得代替對樁基的檢測。

4、樁基工程完成後必須按規定進行單樁豎向承載力的樁身質量檢測;嵌巖樁和長徑比小於10的樁的承載力不應采用高應變動力檢測。

5、市外檢測機構在本市從事樁基檢測工作的,必須按每個工程項目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二)保證鋼筋保護層的措施

1、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必須十分重視鋼筋的制作及安裝質量,對鋼筋的品種、規格、數量、間距、位置、綁紮牢固程度進行嚴格檢查。特別對鋼筋的保護層厚度要嚴加控制,對不符規範、標準要求的必須返工或整改。

2、積極開發、推廣應用專用鋼筋保護層定位件,用技術進步來保障鋼筋保護層的施工質量。

3、加強對鋼筋保護層厚度及碳化深度的實物質量檢測,凡達不到現行規範、標準或本市控制標準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或返工重做。

(三)加強“二塊”管理

1、各監理(建設)單位應對混凝土試塊、砂漿試塊的取樣地點、取樣頻率及制作方法等實行旁站監理,在制作的試塊頂面刻寫工程名稱、部位、制作日期、監理(建設)單位名稱和見證人姓名。在試塊的側面加帖“見證單”,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結構部位、強度等級、制作日期及見證單位、見證人等。“見證單”應由見證人親筆簽名,並加蓋監理(建設)單位印章。

2、制作試塊用的試模必須采用優質標準試模,禁止使用變形或劣質試模。施工現場無標準養護設施的,混凝土試塊拆模後要及時送檢測機構進行標養。

3、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值大於等於200%設計強度、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值大於等於250%設計強度時,應對其實物質量進行抽樣檢測。

(四)加強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管理

1、推廣使用新型優質模板,嚴禁使用明顯變形的鋼模和超過正常周轉次數的木模、竹模。模板制作及安裝質量應符合規定。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出現跑模、脹模等現象。

2、混凝土澆搗應符合有關操作規程,確保混凝土的成形質量。澆搗過程中,嚴禁任意踩塌已安裝完畢的鋼筋骨架和鋼筋網。對發生移位、錯位、變形、松脫、開焊及保護層厚度不符要求的鋼筋必須及時修復。

3、切實做好混凝土的養護工作。梁、柱、板、墻構件必須在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時間內保濕養護。嚴禁縮短養護時間。

4、混凝土應留置與構件同條件養護的拆模試塊、拆模時構件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規範的規定。

5、施工期間在現澆樓板上出現超過正常施工荷載時、樓板、梁、柱及模板豎向支撐體系應經過驗算。

6、廚、廁、陽臺等有防水要求的樓板應在抹面層摻加高效防水劑,其品種和摻量應經試驗確定。

7、監理單位應對模板的制作、安裝、軸線復核及鋼筋的制作、安裝等實行平行檢查,對混凝土澆搗、養護、拆模等重要環節實行旁站監理。對模板分項和鋼筋分項質量達不到要求的,嚴禁簽發混凝土澆搗令。

五、加強工程質量監控力度

(壹)加強對建材生產單位的質量監督與檢測

質量監督機構及檢測機構應加強對砂、石生產(供應)單位、預拌混凝土企業和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動態監督和抽樣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定期予以公布。

(二)全面實行建築工程實物質量抽樣檢測

對建築工程(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築、市政基礎設施、構築物等)中的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實物質量實施抽樣檢測。檢測項目、部位、數量、方法及對檢測結果的評定、處理方法等應按舟山市建築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檢測有關規定執行。

(三)重視建築工程的結構耐久性質量

1、設計、施工、監理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重視建築工程的結構耐久性質量,從材料、設計、施工、管理等各環節開展結構耐久性質量技術研究工作。

2、加強對實物混凝土構件碳化深度的檢測,在結構施工期間內凡發現碳化深度大於等於5㎜時,必須查明原因並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必要時應采取擴大檢測範圍和作跟蹤檢測。

附錄:

壹、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34令第十壹條:審查機構應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

(壹)是否符合工程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

二、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實現見證取樣和送檢規定》(建建2000211號)規定應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試塊、試件和材料;

(壹)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二)用於承重墻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三)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塊;

(四)用於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五)用於拌制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六)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七)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國家規定必須實現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三、舟山市《關於嚴格控制鋼筋混凝土和砌體質量的有關規定》(舟建委字1998216號)和《關於加強鋼筋混凝土用砂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舟建委字1999134號)關於鋼筋混凝土用砂的氯離子含量和貝殼含量的規定:

(壹)氯離子含量 對預應力混凝土 ≤0.02%

對普通混凝土 ≤0.006%

(而)混凝土強度 貝殼含量

<C20 ≤10%

≥ C20 ≤8%

≥C30 ≤5%

≥C40 ≤3%

舟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