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具有同書面簽名壹樣的法律效力。傳統法律通常要求合同和有關的文件應該是原件,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出示時,也必須出示原件。關於電子簽名的法律應該規定電子簽名符合法律關於原件的要求,具有原始證據的效力。因此,多數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具有同書面簽名同樣的效力和執行力,不能因為它是壹種數字化、電子化的信息就否認其法律效力。簽名蓋章的根本目的在於證明當事人的身份,證明信息的真實、完整。如果要使用簽名系統的話建議使用好簽,原筆跡手寫,簽字安全校驗,支持所有主流文件格式,還提供企業訂制和SDK集成,很方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