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票據上需要簽章的有:1、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2、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即簽發本票的經辦行)在票據上的簽章,為經當地人民銀行批準使用且統壹刻制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3、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4、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第四十壹條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