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雙方的承諾,最主要的是財產問題,其他問題都不重要。可以攜帶結婚證、戶口本、各自身份證、財產證明文件(如:存款單據、股份證明、房產證明等文件)去公證處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