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國家決定的,屬於國家權力,不需要征得村民同意。
土地是與人類生存和發展密切相關的物質基礎。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城鄉住宅和公共建設用地、工礦用地、水利設施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它是有限的、不可替代的、永久的、不可移動的。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並給予補償。由此可見,別人來征用妳的土地,首先妳要看性質,對方是否是主張公共利益,其次是國家是否依法征用,因為除了國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征用土地。征地要走流程,只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審批權。公共利益的征地方案批準的,不需要經過村民集體簽字。征用是國家的行為,只有國家才有這個權利。征收的目的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建房。所以如果是商業用途,必須有村民簽字。而且還有征地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訂)。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軍事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
(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開發地塊,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