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這是壹般管轄原則,適用於壹般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也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的管轄。
具備以上條件,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當事人信息。當事人是個人的,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應予以說明;有代理人的,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原告的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等。
(四)法院名稱、起訴年、月、日、檢察官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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