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訴信:投訴信主要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依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揭發犯罪行為,請求依法懲處犯罪分子的材料。
2.立案:立案主要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作出和使用的決策性法律文書。
第二,角色不同
1.投訴信:投訴信的作用主要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請求依法懲處犯罪分子。
2.立案:立案的目的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第三,投訴機關不同。
1.申訴:申訴的申訴機關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而刑事自訴的申訴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2.立案函:立案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壹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