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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的發出者是法官嗎?

法律分析:壹般不寫發出人,直接寫法官、書記員的名字,發出人就是發傳票的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八十二條。開庭前,人民法院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確定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

(二)在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和辯護人;

(三)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和出庭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

(四)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前,送達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出庭的通知書;通知相關人員出庭,或者通過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對方收到;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